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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10-25
按照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决定,我省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安排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进行。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6)12号)和省委《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发[2006》17号)精神,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巩固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促进我市加快发展、奋力崛起,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实现我市“两个跃升、一个崛起”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二要坚持发扬民主。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
   二、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涉及面广,参与选民多,工作量大,要求高,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因此,必须针对同步换届选举的特点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以下工作:
   (一)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
 我市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安排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进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在2007年春节前后选举产生。县、乡两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3月底前召开。
   去年8月以后,我市一部分在乡镇撤并中新建乡镇选举了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召开了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部分乡镇在本次换届选举中,可不参加全市统一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不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必须选举新一届县区人大代表。这部分乡镇下一次换届选举与全市其他乡镇同步进行。在乡镇撤并中没有选举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和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新建乡镇,与其它乡镇一起参加这次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
 这次换届选举,重点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同时分别投票选举;二是县、乡两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统一考虑,统筹安排。
   (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划分要综合考虑到便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按照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每一选区可以安排l至3名代表。选区划分中,应先确定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尽量使每个选举县区人大代表的选区包含若干个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
   要依法办理选民登记。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力求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
   (三)保障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众的选举权利
   我市有100多万外出务工人员。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依法参加选举,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实际上已迁居省内其他地方一年以上,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上已迁居省外一年以上,但没有转出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由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联系,确定选民参选地点。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他人投票或者为他们开具选举资格证明提供便利。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生活困难群众,在选举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调动他们参选的热情,保障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四)依法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工作。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推荐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进行正确引导。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要进行深入考察和了解。党委组织部门在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特别是现任代表的去留问题上要注意听取同级人大党组的意见。
   要依法实行差额选举。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如果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1倍以上,由选举委员会交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讨论、协商应当公正、公开,使讨论、协商的过程成为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如果经多次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预选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条件成熟的,可以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候选人自行介绍等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活动,确保推荐和选举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五)代表的名额、结构和素质要求
   l、代表名额。各县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均按照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的数额,不再变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不重新确定。对于因区划变动需要重新确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确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代表构成比例。人大代表的构成,应充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要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非中共党员应不少于35%,妇女代表比例应高于本届,连任的人大代表可占30%左右。要切实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的比例比本届有所提高。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要适当。上下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般不要交叉安排。妇女代表候选人一般不少于25%。对推荐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级人大代表的人数,应注意从严掌握。
   3、代表素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与执行代表职务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要按照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切实把好代表候选人推荐关。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具有较强的代表意识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
   (六)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各县区要统一确定本县区的选举日。选举日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选举日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本县区的工作实际和外出人口返乡等综合因素。要统筹安排投票地点、选票设计、票箱设置等,为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利。要同时、同地分别组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各选区投票结束后要分别一次计票,并当日公布选举结果。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组织精干力量,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选民投票方式,确保投票选举依法有序进行。在城镇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的形式,组织选民投票;在农村,也要以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组织投票为主,以流动票箱为辅。要减少和合理使用流动票箱。对采取流动票箱组织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应派出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应有1名监票人)负责流动票箱的工作,选票、票箱、名册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加大对流动票箱的监管力度。
   (七)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大的组织建设
   县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根据2006年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重新核定的名额确定。要进一步优化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构成,选拔一定比例的熟悉经济、法律、文教、科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和一些能干满两届的比较年轻的同志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注意从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中选拔优秀的、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充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在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不少于30%,专职的一般应占50%以上,女性应占20%左右。要进一步规范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且要拿出足够的精力做人大工作,履行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要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切实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由党委书记担任人大主席的乡镇,应配备一名热心人大工作的专职副主席,具体负责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做人大工作。
   (八)及时召开新一届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出后,要在两个月内召开新一届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要依法制定好选举办法,正确处理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名的关系。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在政治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要向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列为候选人。要坚持差额选举原则,依法选举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党委在安排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所提人选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一经依法当选,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在届内调整,以保持领导班子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
 对因工作需要担任代表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一般应辞去代表职务,由党委组织部门商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九)切实防止和及时处理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要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中,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和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要从严惩处。
   (十)保证换届选举经费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县、乡两级财政要根据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时间进度及时足额编制经费预算,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这次全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一)建立选举机构。各级党委要把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选民和党员代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组织的决定和主张,在选举过程中充分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县区、乡镇党委要分别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依法成立选举委员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等换届选举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引导选民按照法定程序参加选举活动,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提供各项服务。
   (二)加强换届选举的业务指导和骨干培训。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指导全市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并做好县区选举骨干培训的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委组织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情况,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提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人选,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批准。县、乡两级人大都要把培训换届选举骨干作为搞好换届选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换届选举各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地抓好培训工作,保证换届选举按照法定程序健康进行。
   (三)及早做好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提名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的考察推荐,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及早做好这次换届选举中的人事安排工作。需异地交流的干部,应提前到任,如需要推荐为人大代表的,应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前落实到选区。需要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应事先与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气,介绍推荐意见,以便人大常委会党组更好地了解党委意图,依法做好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供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为准确全面介绍候选人提供条件。
   (四)做好换届选举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根据换届选举工作不同阶段不同工作重点,研究拟订具体的宣传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专业问题,各新闻媒体要多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正确引导选民和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选举,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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