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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7-10-25
   (2006年10月24日宿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经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市人大常委会集体参谋班子和集体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肩负着重要责任,担当着繁重任务。为此,现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学习监督法,全面领会监督法,准确把握以下基本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常委会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把学习监督法同学习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督法的精神上来,把工作部署规范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把工作开展落实到监督法的实施上来。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关于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规定,也是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是经常性的行使。一旦行使,可以按不同情况,专门研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关于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处理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精心选择好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各项议题
 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工作。
      1、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汇总整理。
      2、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研究室予以配合。
      4、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组织实施者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办公室予以配合。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办公室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四、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根据不同情况,在常委会的领导下,采用切实可行的监督工作方式,以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1、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监督的实际效果更明显。
      2、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切实落实到实处,必要时应当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3、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工作评议、组织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工作评议、开展执法检查,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4、把市人大常委会自行组织与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以及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结合起来。除认真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些活动外,对一些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上下联动、两级协同的方法,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监督,推动这些问题在全市得到普遍解决,提高全市人大监督的整体效果。
      5、把认真处理涉法涉诉工作同加强司法监督结合起来。对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要通过批交转办、查报结果、提出建议等方式,启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继续加以规范,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7、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力求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
    《审议意见》初稿经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核阅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常委,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
      六、认真督促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督促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根据常委会的委托,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可以开展跟踪检查,务求取得实效,推动各项工作发展。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之后,及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七、加强沟通与协调,保证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凡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秘书长或有关委室要与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尽量予以安排。在以常委会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配合。
      3、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初搞完成后,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4、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室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及时通报和公布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年度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室和研究室负责,经秘书长签发后执行。办公室负责将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研究室负责将计划交由拂晓报等媒体公布。
      2、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同意,经秘书长批准后发送。
      3、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提出,经秘书长同意后执行。
      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拂晓报》、《宿州人大》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报道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一府两院”整理到800字左右,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交由拂晓报等媒体公布。公布的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当好参谋、做好服务,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筹划,细致安排,精心组织,一丝不苟,确保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不断推进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参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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