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宿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施汉生同志因挂职时间到期,提出辞去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宿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施汉生辞去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