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6 11:48:37    字体大小:【      】  打印

 

(1999年7月21日宿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4日宿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3月29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五章    落实和反馈

第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二十天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市辖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五)部分省、市人大代表;

(六)其他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

常委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按照《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进行。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质询、免职、撤职、提议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领衔提案人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交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作补充说明。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议案作审议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该议案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责成有关办事机构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研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对提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提请任免的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提交报告。

第四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二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对各项职务的任免、撤职、辞职的具体表决方式,由《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另行规定。法律规定表决方式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在常委会《会刊》上刊登外,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落实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对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及时了解,认真督促,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