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 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0 09:35:16    字体大小:【      】  打印

                                                  2009914日宿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高审议质量,增强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议题的确定。常委会坚持围绕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执行情况,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实施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每年初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然后召开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并报市委批转。如遇临时议题,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会议再作决定。

二、审议前的准备。常委会应提前两个月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应根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起草专项工作报告,并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在此基础上,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初审意见,送交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对初审意见认真研究,同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提请常委会。

三、审议中的表决。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般不进行表决,如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该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委会会议表决的,应进行表决。表决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票占常委会组成人员70%(含70%)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占常委会组成人员50%(含50%)以上的,为不满意;居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经表决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该项工作报告即为通过,报告机关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书面报告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经表决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然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表决,仍为“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意见的办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也要肯定报告机关在该项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审议意见书》经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以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及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或专题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办理机关一般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及时与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联系,征求意见。其间,常委会负责人可视情况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就有关办理事项进行磋商,并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视察、检查和询问等形式,督促审议意见的落实。

“一府两院”办理结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应适时审议“一府两院”办理结果的报告。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要求“一府两院”继续办理和报告。仍不满意的,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对“一府两院”发出《监督意见书》,限期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要求“一府两院”执行。

五、坚持透明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以及评议表决结果、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等,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