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0 10:19:55    字体大小:【      】  打印

 2001821宿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信访工作制度,强化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接待处理在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日常来信来访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办理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客观、公正地办理信访事宜。

(三)对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及其所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问题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违反法律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的来信来访。

(四)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市选出的省、市人大代表问题的来信来访。

(五)受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宜。

(六)受理中共宿州市委交办的有关人大工作方面的信访事宜。

(七)受理行政、司法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来信来访。

(八)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来信来访拆阅、登记 、接待程序

(一)直接寄给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信件,由本人阅后交办公室信访科登记、编号办理;寄给各工作委员会的信件,由各工委负责人阅批后交办公室信访科办理。

(二)凡未署名收信人的信件由办公室信访科拆封、登记、摘录和提出拟办意见,送常委会办公室领导阅批,需送常委会有关领导阅批的,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常委会领导阅批,阅批后及时交办公室信访科登记办理。

(三)来访人要求约见常委会领导的,由信访科视其情况,提出约见建议并做好约见的安排准备工作。

第六条  来信来访的办理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分自办和转办两种。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支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主要有:在宿州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阻挠和影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的;全国人大、省人大交办的。

(二)转交其他机关和单位办理的信访案件主要有:涉及司法机关判决的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分别转交有关机关和单位办理,并根据情况要求报告结果,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须经常委会分管领导或秘书长阅批。反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阅批后转交市有关机关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七条  来信来访材料的传阅转办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会主要领导批示需常委会副主任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传阅的信件由信访科负责传阅,传阅结束后应及时登记转办。

(二)转办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科负责。对于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来信来访案件,信访科应将来信和来访的主要内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告知来信来访者。

第八条  听取汇报、调查催办程序

(一)对重要的来信来访,需要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汇报的,由办公室信访科提出汇报方案,由秘书长协调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参加,汇报结束后,由办公室信访科整理汇报情况向常委会领导报告。

(二)对带有突发性、案情较简单的信访案件,承办机关和单位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结果。

(三)上级机关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信访案件,按上级机关的要求上报处理结果。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报告一次信访处理情况。

第十条  对常委会领导关于信访件的批示内容要保密。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应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件在转办前应复印一份原件,办结后连同结果一起存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