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城市绿化之“利剑”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出台、颁布实施侧记
依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之一。作为全省第一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宿州市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市人大、市政府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立法方向,最终出台了《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的依法治市进程。《条例》作为城市绿化工作的“尚方宝剑”,不仅能够规范市民的行为,更能有效推动我市城市建设。
科学立项,民主立法
2015年5月21日,我市正式获得地方性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争创全国园林城市的良好契机,加快推进城镇绿化工作法定化被提上立法日程。
为何首先对城镇绿化进行地方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文庆解释了其中原由:“总的看,宿州地处皖北,城镇绿化绿量不足、体量不大、品位不高。在规划建设方面,绿化建设缺少专项规划,项目建设没有法定指标限制,执行缺少监督制约,规划绿化面积得不到切实保障。在管护方面,绿化保护责任不明确,管理主体不明确,绿化管控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随意侵占城镇绿化用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为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科学立项、统一审议、立法协商以及立法后评估等机制,《条例》起草小组分层次、分门类、分人群召开专题调研会10次,先后组织外出学习、实地考察,举行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立法听证会20余次,广泛吸收来自政府以及社会多方的意见,从源头上保证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同年12月18日,《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为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法规,也是我省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行动之快、效率之高彰显了我市在推进地方性法规制定上的迫切希望和现实需求,这一举动也走在了全省前列。
体系完备,亮点突出
《条例》的制定在充分遵循符合合宪、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解决问题、突出特色”的十六字方针,集全市人民智慧之所成。五章四十二条的内容,看似简单,却将城镇绿化的建设规划、养护管理等各项工作标准、责任主体以及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悉数进行明确,是一部章节衔接紧凑、逻辑性强、权责罚明确、体系完备的“良法”。
突出地方特色的《条例》,也呈现诸多亮点。一是指标较高。小区绿化建设指标为≥40%;二是处罚较严。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绿地的,缺少一平方米,处罚3—5万元;三是对行政部门约束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将给予行政问责;四是将城镇绿化建设资金和绿化养护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了城镇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市城管局局长甘大庆表示:“这些条款既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执法难题,又明晰了绿化管护责任主体,对于推进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引领规范城市绿色发展,意义很大。”
解决难题,惠及百姓
加强城镇绿化建设,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条例》坚持绿色惠民,充分结合宿州实际作出了一系列体现地方特色的规定。如“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具体惠民标准和措施,对临时绿化、立体绿化、屋顶花园、林荫停车场建设等提出鼓励和倡导性规定。对于城镇绿化“重建轻养”的情况,条例不仅规定了城镇绿化的养护主体,而且对养护不力,造成苗木缺株死亡或没有尽到养护职责的,给予处罚。对破绿、毁绿、占绿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武钦殿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绿色发展,所以在立法的原则中坚持惠民和生态原则,从整个立法体系上加大了对于绿化事业管护责任的制定。”
另外,《条例》的制定出台,还将彻底解决或缓解我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一是市容执法管理体制、机制不顺;二是公众参与城市市容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现行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四是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五是便民措施推行难度大;六是市容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理念滞后、执法管理手段不足;七是城管执法治安保障无力,无司法保障;八是市民的文明素质需进一步提高。这些突出问题的解决和《条例》中的系列惠民措施,不仅能够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更能让老百姓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得到实惠。
弘扬法治,振兴宿州
在加强立法惠民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继续拓宽人大代表履职渠道,定期组织开展“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文庆表示:“在立法的过程中,人大及其社会各界对于法律的意识会有所增强。同时,这对于人大进一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也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条例》的制定出台,在全省新授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中“开了先河”,引起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和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网等多家主流媒体的高度关注,同时湖北省宜昌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云南省玉溪市、湖南省张家界市等省外地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也纷纷前来考察学习立法工作。我市通过在立法过程中获得的先进经验,不仅能够为前来宿州考察学习的地级市立法工作提供充分借鉴,更能进一步提升宿州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学习交流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立法工作路还很长,任重道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曙光强调:“要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及协商制度,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每一项法规都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要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要以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视角,对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完善,把立法工作的重心转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上来,在法治轨道上引领和推动创新型‘四个宿州’建设!”
(《拂晓报》8月13日第1版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蔡维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