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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1 16:44:16    字体大小:【      】  打印

 

宿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再结硕果。2017年9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市已有5部具有法律效应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采石场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修复主体不易确定,修复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采石场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工作进展缓慢。因此,制定该《条例》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条例》填补了此前国内无专门地方性法规规范采石场修复的立法空白,独创之处较多,地方特色鲜明。《条例》起草、修订和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多次征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几易其稿而成。整个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广听民意、立法为民”的宗旨。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采取了不分章节的简例形式,共24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修复责任主体、资金来源、修复标准和模式举报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这对于巩固我市非煤矿山整顿治理成果,回应广大人民群众诉求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信息科  蔡维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