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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宿州兴宿城镇化一号基金(有限合伙)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4 10:16:38    字体大小:【      】  打印

 2015723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拂晓报)

 

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设立宿州兴宿城镇化一号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会议同意由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设立宿州兴宿城镇化一号基金(有限合伙),并将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用于回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支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固定收益的相关资金纳入市本级政府中期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该基金资金的监管,督促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认真履行《宿州兴宿城镇化一号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协议的约定事项,落实偿债措施,控制偿债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资金挪作他用,保证按期支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固定收益,如期回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