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公告、 法规文本、起草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公告、
法规文本、起草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经2024年3月29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4年3月29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有关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体育健身场馆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旅游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所列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吸烟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四)商场、书店;
(五)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
(六)宾馆、酒店等住宿休息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办事厅等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隔离的条件以及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三)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标识,放置盛放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二)不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
(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文明吸烟。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的,由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未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未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3年11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牛慧琴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卫健委起草了《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受市政府委托,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了控制吸烟造成的危害,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健康中国行动和规划。2020年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2017年市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但随着新的法律、省地方性法规出台,该办法已经与现行控烟制度不相适应,亟需从立法层面加强规范。
今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在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市卫健委组织开展了起草、论证、报送审查等工作。期间,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多次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针对相关罚则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10月1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
二、立法思路
总体思路是坚持原则、注重平衡、强化实效。一是依法依规,确保法规内容符合法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二是优先维护公众健康,同时合理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综合考量社会效益,依法有度设定控制措施;三是坚持“小切口”立法,不设章节,不重复《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容。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7条,主要有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总则性内容(第一条至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
(二)禁烟场所和吸烟区设置(第五条至第七条)
1.禁止吸烟的场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室外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室外场所或室外吸烟区(室)以外的区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根据中办、国办有关通知,规定国家机关的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其他室内工作场所逐步推进禁止吸烟。
2.吸烟区(室)的设置。有法规、规章和行业卫生规范依据的场所、非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外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室)。吸烟区(室)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识和必要器具,具备有效隔离和通风换气的条件并远离人员密集区域。
(三) 控制吸烟措施(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1.明确各方面权责。规定禁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烟标识、不放置吸烟器具、配备专(兼)职人员劝阻吸烟者、及时举报不听劝阻的吸烟者。规定个人有权劝阻、举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和不履职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遵守禁烟规定等。
2.多部门共同执法。考虑到控烟监管场所众多、涉及面广,仅靠卫健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规定了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监管的制度。
3.其他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并对各方面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提出要求。
(四)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1.规定因安全需要,国家对民用航空、铁路、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有关场所的禁烟工作和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在禁烟场所内吸烟的行为、经营管理者不及时劝阻或举报的行为,区分轻重,设定处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德兵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9日上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明确了部门监管执法职责,细化了禁止吸烟场所范围,增加了可以设置吸烟室的条件,具有可操作性;各项措施体现出了控制吸烟的导向,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草案修改稿》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修改后可以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刚才,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规定的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条件,将第二项调整为第四项更符合逻辑。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经研究,该机构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监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第五条第二款内容调整到第一款,经研究,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属于工作场所,与第一款的公共场所不是同一类别,不宜合并表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等内容,经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增加有关内容与“小快灵”立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等。对上述建议,未予以采纳。
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于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草案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