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书》办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05 08:37:32    字体大小:【      】  打印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9号)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办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30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书》办理办法

( 2014730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增强监督实效,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办理程序,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本办理办法:

    1、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工作调研报告时,根据需要,相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7个工作日内,起草形成《审议意见书》初稿。《审议意见书》应一书一题,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应观点鲜明、切实可行。

    2、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起草审议意见时,要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审议发言意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既要抓住重大的、关键的、带有全局性的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又要坚持意见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既要善于归纳提炼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的主体,也要“原汁原味”地融入少数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3、《审议意见书》一般应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情况或报告的总体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研究办理期限等内容。审议意见中,与“一府两院”报告中提出的解决办法或已采取的措施相重复的,一般不再列入《审议意见书》。

    4、《审议意见书》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起草,提请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主任办公会议没有较大的修改意见,由分管副主任签发;如果主任办公会议提出较大的修改意见,根据主任办公会议意见修改,送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审阅后,由分管副主任签发。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书》连同审议报告,送达“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5、“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研究处理结果的,“一府两院”应安排相关负责人向主任办公会议说明情况,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应当在4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

    6、在审议意见办理期间,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及时跟踪督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7、常委会办公室收到“一府两院”《审议意见书》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后,及时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并将意见连同办理报告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会议。

    8、“一府两院”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要整理成600字左右文稿,送交常委会相关委室审核,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后,常委会研究室在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布。

    9、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积极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搞好工作对接,明确责任,提出要求,进一步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

   10、每年12月底,常委会集中听取“一府两院”全年《审议意见书》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