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桂兴超、王超英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9月28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桂兴超、王超英提出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桂兴超、王超英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