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理。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省人大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文件,学习党和国家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政策,领会精神,研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明确答复质询的方式、时间和场合;
(六)研究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决议草案等有关材料;
(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法规室重要工作安排、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有关事项;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以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任免事项;
(十一)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十二)检查督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三)讨论市人大代表及本市人民群众提出需要答复的重大事项;
(十四)研究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五)在紧急情况下,审批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现行犯拘留,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作出报告,予以追认;
(十六)听取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十七)讨论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决定。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时,须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
各办事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和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之前与办公室联系,由秘书长或分工的副秘书长统一安排。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2次,办公室最迟在会议举行前一天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送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研究室、法规室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秘书长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可以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承办,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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