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
2006年9月15日宿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笫三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