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3-12-14 10:24:34    字体大小:【      】  打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一、国家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所选举或决定的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三、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享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就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这是保障 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

  ③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④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

  ⑤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下列职权:

  ①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会议进行工作,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