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3 16:40:24    字体大小:【      】  打印

202311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二款。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二、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二项、第四项分别修改为:“(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对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定;”。

十四、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十五、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六、将第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十七、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履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职责。”

十八、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将第十条改为第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合书面提名。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二十一、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二十二、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按照《宿州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二十四、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十五、将第条改为第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二十六、将第十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八将第条改为第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回答询问。”

二十九、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三十、将第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日程确定的议题进行。”

三十二、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公布”,包括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通过《拂晓报》等媒体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人大网站上刊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章、条、款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