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善于把握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权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4-29 09:52:46    字体大小:【      】  打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实现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法律保证。然而长期以来,这一法定职权的行使,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差距较大。许多地方除了对会议审议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外,很少再主动地行使决定权。有的说党委或政府、或者党委政府联合,对重大事项都作了决定,人大再作决定不重复了吗?并以此作为行权乏力、心安理得的理由。扭转这一局面,关键在于要善于把握依法行使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权。

  首先,要提高自觉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职权,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党委不宜包揽,政府不宜替代。行使就是履职,搁置就是失职。因此要自觉行权,积极作为,将主动权牢牢把握在手里。以往,有些属于人大决定的事项,党委政府作了决定,既有只顾推进工作而忽略了决定范围界定的原因,也有约定俗成所产生的“惯性”作用。对此,无须牢骚和埋怨,人大及其常委会因应多从行权自觉性上找差距,以积极主动地作为,让党委感到党的意图通过人大转变为国家意志,能更好地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让政府感到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高于政府的行政决定权,人大决定对政府工作的推动力更强。如此以来,行使决定权的关系自然会理顺。

  其次,要加强计划性。主动权的乏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未将决定权的行使摆进日程、列入计划,有较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较多的临时性动议,即使形成决议、决定,也缺乏应有的影响力。行使决定权要像行使监督权那样,将诸如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都及早地拿出年度计划来。由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因此这项工作既要有领导分工主管,又要各机构协同办理。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各自工作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及早准备,拿出方案,提交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适时列入议程,审议通过后形成计划,付诸实施。计划,既是自己的工作目标,也是向党委的汇报、对政府的告知,有效地避免交叉重复决定,以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握好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权。

  第三,要坚持原则性。坚持原则行使决定权,是把握主动权的重要保证。为此,一是要坚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即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二是要坚持“符合重大事项”的原则。即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中,选择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三是要坚持“符合本地实际”的原则。因为不同的行政区域,或同一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构成其重大事项的要素是不相同的,因此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时候,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准确地界定重大事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决定。

  第四,要确保权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应能体现出权力机关重大决策的权威性。而要确保决定的权威性,不仅要从决定的内容上强化质量,而且要从决定的贯穿落实上强化效果。这也是决定主动权的有力支撑。为此,一是要争取党委重视。决定重大事项,要尊重党委意见,通过人大党组将行使决定权的意向、计划、初步方案等,及时向党委汇报,依靠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增强决定的权威性;二是要周密调研论证。通过深入调研,集中民智,为决定的权威性充实底气。同时,根据需要咨询专家、组织论证,吸纳多方智慧,提高决定质量,以决定的高质量确保决定的权威性;三是要跟踪监督落实。不论多么重大的决定,不贯彻落实都只能是一纸空文。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行使决定权与行使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对决定贯彻落实的跟踪监督制度,包括问责制度,以贯彻落实体现决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王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