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一个“重”字 着力于一个“提”字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06-07 08:38:55    字体大小:【      】  打印

  

——主任会议履行职责要诀浅议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人大会议系列中会议成员较少、召开次数较多的会议。由于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于是人们常认为主任会议是决策人大重大事项的领导机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主任会议既不是领导机构,也没有决策权利。根据笔者的实践感悟,主任会议履行好法定职责,一是要准确地把握一个字,二是要妥善地着力于一个字。

准确地把握一个字,这是主任会议的法定职责所决定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重要日常工作的字,有好把握的一面,如法律作了明确规定的部分;也有不好把握的一面,如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部分。从主任会议履职现状来看,管事偏细、揽权过宽的现象时有出现。为此,主任会议履职时,一不宜向下降格,即不要管不重要的日常工作。尽管主任会议与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之间,互不存在领导关系,但由于主任会议可在这些机构之间协调工作,于是有人便认为主任会议什么事都能管。以致常常研究些机关琐碎事务,既影响了其他机构的履职积极性,又分散了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精力,这种做法应当纠正;二是不可向上越权,即不可处理依法应由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尽管主任会议只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工作机构,而非决定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权力机关。但由于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于是有人便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主任会议行使部分常委会职权也未尝不可。如常委会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为支持司法机关迅速办案,有的地方由主任会议代替常委会行使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权。像此类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利,主任会议是不可越位行使的;三是不要设置过场,即不要变相取代常委会权力。尽管常委会的决策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但有人总觉得主任会议成员是主角,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是配角,于是便认为主任会议同意的议案常委会理应通过。往往在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上,供审议发言的时间很短。有时会议开始时才发给与会人员一大堆材料,还没来得及细看便进入审议阶段,会议主持人却说:为节省时间,这项议题材料已印发,就不读了。有什么意见可发表。如无异议,现在表决……”如此过场,实为侵权,应彻底纠正。

妥善地着力于一个字,这也是主任会议的法定职责所决定的。有人将法律对主任会议职责的规定概括为有责无权四个字,虽然未必十分确切,但却道出了主任会议法定职责的特点,即主要是将需要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提到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决定。这个的职责,在法律条文上被分别表述为提名提出提议提交提请的前提和基础,主任会议的对于常委会会议的,具有重要的前期运筹和把关保障意义。为此,主任会议履职时,一要慎重定夺提不提。不仅各级人民政府、人大专委会,乃至人大代表依法联名,都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但必须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不是来者不拒、去而不留的中转站,要慎重定夺是不是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议案不提请,以确保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良好效率;二要认真推敲何时提。对诸多需要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在提请时间缓急的把握上,应从工作大局出发,即有利于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譬如有的质询案、撤职案、罢免案、对申请强制措施是否许可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等,往往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案件相关联,特别需要把握好时间,不失时机地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三要不辱使命精心提。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提请提交议案的质量,对于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质量,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必须由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成员都要参与两次审议。第一次即主任会议阶段,尤应以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将需要提请提交的议案精心打造成高质量议案,为最后形成常委会的高质量决定奠定良好基础。譬如由主任会议提名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人大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议案等,都需要主任会议精心提出。

(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王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