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8 08:20:20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6号)

 

   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14年3月29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0日

 

 

  

 

 

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14年3月29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非本市公民,可以授予“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进国际、国内友好城市关系发展,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制定和推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地方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社会声誉的友好人士;

(六)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应事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推荐对象属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其他非本市公民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台湾事务办公室及其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推荐、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组织市级复审;复审意见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审议决定。荣誉市民称号人选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证章。  

 第四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调研、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三)可就重大问题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在短期内予以回复;

(四)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居留许可;

(五)子女在本市就学的,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六)应邀参加市人民政府召开的荣誉市民座谈会,听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建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六条 推荐单位应当向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

第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案件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1、受到刑事追究的;

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