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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晓光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15:27:26    字体大小:【      】  打印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宋晓光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15日宿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宋晓光提出辞去宿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宿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宋晓光辞去宿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