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7 10:50:41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4号)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议已经2014329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410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议

 

      ( 2014329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地方人大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力建设实力宿州、活力宿州、和谐宿州、幸福宿州作出应有贡献,现就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作出如下决议: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本决议。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认真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不断提高自己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会前,要围绕会议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会议审议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发言应观点明确,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对审议的一些重大议题,还应提前准备好书面发言材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着装要庄重,不得着休闲类服装。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缺席或中途退席。

         第七条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等履行职责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任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经批准,一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或两次迟到、早退的;

   (二)未经批准,一年内一次不参加常委会(含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会议建议其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二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的;

   (二)一年内参加常委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的次数不足常委会会议及其他活动次数的三分之二的;

   (三)一年内参加常委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累计迟到、早退超过六次的;

   (四)连续两年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不发言的。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及活动情况,将记入个人履职档案。本届常委会任期届满时,将每位委员任期内履职情况作为安排下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名的重要依据。对于主任会议建议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将不再安排常委会委员名额。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进行审议,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电话或者函告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常委会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时,应当事前向主持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和检查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需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办公室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和做好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应当轻车简从。

      第十七条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