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行使监督权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0 09:45:09    字体大小:【      】  打印

                                                  19991229宿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依法办事和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市人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