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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宿州市防止餐饮浪费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1 15:25:00    字体大小:【      】  打印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宿州市防止餐饮浪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众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以在2020年9月10日前邮寄或者书面交银河一路市政务中心C座309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zrdfgw@163.com。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0年9月1日

 

 宿州市防止餐饮浪费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防止餐饮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新风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止餐饮浪费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注重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与树立节俭用餐理念相结合,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单位主体、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系统推进。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防止餐饮浪费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协调防止餐饮浪费工作,并保障经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教育、文化和旅游、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止餐饮浪费宣传工作,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避免浪费的理念,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止餐饮浪费、爱粮节粮等公益广告宣传,揭露、批评餐饮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节约型标准的推广实施,制定行业公约,引导餐饮经营者防止餐饮浪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饮食、合理膳食,形成文明、健康、节俭、环保的消费习惯。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制定本市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防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

第八条【总体要求】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防止餐饮浪费制度,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

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材食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第九条【菜肴设计及创新服务】餐饮经营者应当设计标准化菜肴或者套餐,并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菜、小份菜、位菜等,便于消费者选择。

餐饮经营者应当创新服务举措,实行公筷公勺制、双筷制,推行分餐制,为消费者卫生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

第十条【提醒提示】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节俭类标识标牌,提醒消费者节俭用餐。

第十一条【点餐引导和打包服务】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示菜品份量和价格,建议消费者合理搭配菜品,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将剩余菜品打包,并提供打包服务。

鼓励餐饮经营者开展光盘有奖活动,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外卖服务】提供互联网外卖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差异,科学合理设计外卖食品份量、口味等,并在互联网外卖平台予以明示,方便消费者适当适量点餐。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最低消费额】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第十四条【消费者义务】消费者应当按需点餐,少点为先,践行光盘行动。

倡导消费者按照就餐人数科学合理点餐。

第十五条【家庭用餐】鼓励家庭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

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的作用,遏制大操大办、大吃大喝等陈规陋习。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防止餐饮浪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六条【单位食堂】单位食堂应当注重膳食平衡,合理搭配菜品。有条件的单位食堂应当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单位食堂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节俭用餐的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

食堂所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鼓励单位食堂委托餐饮公司提供成品、半成品食品,减少自制食品,预防食材食品浪费。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加大学校反对食品浪费教育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节约粮食体验活动,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爱惜粮食的良好习惯。

鼓励学校食堂改进供餐方式,方便学生选择,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口味学生的就餐需求,防止因学生年龄、体质等差异造成的就餐浪费。

第十八条【公务用餐】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主要提供本地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

鼓励和支持公务活动实行自助餐。

第十九条【网络直播】美食类网络直播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反对餐饮浪费,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饮食消费观,不得从事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以及其他铺张浪费的直播行为。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开展美食直播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制定平台服务协议,采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美食直播内容的管理,不得为网络直播者从事直播浪费粮食、铺张浪费的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文明创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防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部门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防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行动。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加大对网络平台订餐、网络吃播等行为中餐饮浪费行为的监测,制止攀比摆阔、奢靡浪费等不良风气,引导树立节俭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第二十二条【举报投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部门法律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防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张贴节俭标识牌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俭类标识标牌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设置最低消费额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优先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