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传国等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9月22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陈传国、刘洪森、张存秀、李玉宏、杨立瑾等提出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陈传国、刘洪森、张存秀、李玉宏、杨立瑾等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张存秀、李玉宏、杨立瑾等3人的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