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建议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2 10:18:27    字体大小:【      】  打印

 

埇桥区代表团  刘文成

  近年来,一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违反干部调配程序,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现象比较普遍。多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下属单位借调年富力强的人员,分担自己的工作压力,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抽调单位的工作效率;也有少数单位的个别“领导”为了小集团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擅自从下属单位借用“相好”人员,拉帮结派。为了严肃人事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建议:

 

  1、规范干部调配程序

  建议编办联合纪委、组织部、人社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出台诸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管理办法》,明确干部调配的原则、范围、程序、权限和责任。

 

  2、控制借调工作人员

  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禁止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随意借调人员,重点控制县(区)主管部门从下属乡镇事业单位擅自借调(用)工作人员,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统计借调人员底数

  派人驻各单位统计借调、借用、聘用工作人员和临时用工底数。

 

  4、区别对待,坚决清退

  按照“区别对待,逐步清退”的原则,对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借用或聘用人员的,要求在这次清退结束后,由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和结构,根据编制限额,先向编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编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区)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区)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区)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区)长的意见。县(区)外单位借调本县(区)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对其他借调、借用、聘用人员和临时用工,按照“谁借调、谁清退、哪里来、哪里去”的办法,坚决予以清退,对不及时清退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拒不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属于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注销其原单位公务员身份;属事业单位的,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5、严肃借调人员纪律

  在这次清退结束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借调、借用、聘用人员和临时用工。凡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一经发现,责令清退,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6、借调人员日常管理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人员由借入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借入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教育、培训待遇。期满后,由借入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编办、组织部、人事部门备案。

  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它安置要求。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