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民、杨维祥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30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界限,陈民、杨维祥提出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民、杨维祥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陈民的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和杨维祥的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