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

提高审议意见书质量的三个着力点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5 16:03:55    字体大小:【      】  打印

 

王鸿任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随着近些年来审议质量的普遍提高,人们越来越明显的发现一个问题:审议意见书质量没能得到相应的提高。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整改的质量,即监督效果。进一步提高审议意见书质量势在必行,需要重点从如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是着力关注少数乃至个别成员的意见。许多审议意见书只注意收集归纳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一致认同的和多数组成人员认识相近的意见,而忽略了少数或个别组成人员的“另类”意见。认为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审议意见书也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种观点是对的,但并不意味对“少数或个别成员意见”要排斥在审议意见书之外,忽略到“不值得一提”的程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发表不同于他人乃至多数人观点的意见,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时“少数或个别人意见”恰恰是颇有价值的独到见解,只是当时还没被多数人接纳的正确观点。将少数或个别成员意见如实在审议意见书中反映出来,不仅是对其本人履行职务的尊重,也是审议意见书体现求实精神、如实反映审议“全貌”的必须。

二是着力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整改意见。审议意见书是审议意见的文本形式,也是“一府两院”整改工作并报告结果的文字依据。在审议意见书中肯定成绩是应该的,但指出问题、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整改意见更是必要的。不少意见书肯定成绩长篇大论,近乎报告原文的翻版,而摆问题、话整改则内容了了,抽象空泛,近乎倡导性的希望。这样的意见书往往导致:制订整改方案无所适从、实施整改措施无须费力、考核整改效果无从评价。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既要会前认真调研、摸准问题,又要将审议中具有真知灼见的整改意见写进意见书里,增强不可或缺的有效分量。

三是着力后续的整理完善工作。审议意见书基本上都是会前草拟初稿、会尾提交表决形成的。“初稿”对审议实况是无法准确无误地预见和体现的,这也是上述两个存在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会议主持人根据审议发言情况,及时对初稿进行必要地修改,然后提交表决。也有的是在表决前将初稿发给常委会每位成员,请大家发表修改意见,修改后再表决。由于时间仓促,现场形成的审议意见书,未能确切反映审议实况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会后对意见书进一步整理、修改、完善的工作相当重要,而这项重要的后续工作却常常被忽视。因此,可将其作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的一项内容,即“常委会对审议意见书表决原则通过,待修整完善后由主任会议审定。”为提高审议意见书质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